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 LAW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有效推动《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2015年3月,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项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例如,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对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较大扰动;又如,违规开展配资,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 第 1/1 页 共 4 条记录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转到
关闭